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为某暖通设备公司,被告为某建筑工程公司。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双方就某信息产业园项目签订两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通风配件等材料。2024年6月,原告与第三人进行结算,确认总货款70万余元,已付款4万元,尚欠货款66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难点
合同主体认定争议:被告抗辩称案涉交易的实际权利义务主体为原告与第三人,被告并非合同相对方。被告将项目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的采购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
印章及签字效力争议:被告主张合同补充协议上的公章并非其印章,签字人员穴某,郭某并非被告授权人,被告从未参与合同磋商、签订及履行环节。
表见代理抗辩:被告主张原告明知第三人无授权且非被告工作人员,并非善意相对人,不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相应合同责任应由原告与第三人自行承担。
结算证据效力: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及结算清单》未加盖被告公章,也无被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结算行为对被告的法律约束力存疑。
付款行为性质:被告曾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但主张该付款行为实质系第三人委托被告代为支付,不能推定被告认可欠款事实或承担付款义务。
代理成果
包钱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最终促成东阳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货款请求的胜诉判决:
? 货款本金全额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60,652元
? 逾期利息获支持:以660,65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7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 诉讼费由被告主要承担:案件受理费10,871元,被告承担10,517元,原告仅承担354元
?? 部分请求被驳回: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2023年7月1日)未获支持,法院酌定自结算次日(2024年6月27日)起算
律师作用
合同效力论证:提交两份加盖被告公章的《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针对被告"公章虚假"的抗辩,指出被告未举证证明公章存在伪造情形,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突破主体抗辩:通过合同文本、发货清单、收货回单等证据,证明合同乙方处加盖被告公章、被告项目部管理人员签字,形成完整的合同履行证据链,确立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结算证据补强:提交由第三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证明供货金额70万余元、已付款4万元、尚欠66万余元的事实。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说服法院确认结算金额。
利息计算策略:主张自2023年7月1日起算逾期利息,虽法院最终酌定自2024年6月27日(结算次日)起算,但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逾期利息。
庭审攻防:针对被告提出的"第三人系实际交易方""表见代理不适用""付款系代付"等抗辩,逐一反驳,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被告作为公章持有人的责任,最终使法院采纳原告主张。
包钱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