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犯罪案件。2014年以来,犯罪集团头目召集多人出境至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地设立诈骗窝点,通过改号软件将来电显示修改为公检法机关号码,组织话务员假冒公安民警、检察官等身份,向境内居民拨打诈骗电话。诈骗话术以被害人银行账户涉嫌贩毒、洗黑钱为由,要求被害人登录伪造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安装伪装的安全控件以窃取账户密码,或诱导被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该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设有"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通过转接电话逐步升级恐吓,并制作虚假的通缉令、冻结令等文书增强欺骗性。被害人李宝珠于2014年12月被上述方式骗取263万元。
三名被告人经人介绍先后出境参与诈骗,均担任一线话务员,负责拨打诈骗电话。其中一人于2015年3月至6月在印度尼西亚窝点作案,非法获利6万余元;一人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先后在埃及、印度尼西亚窝点作案,非法获利2.7万元,后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一人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印度尼西亚窝点作案,非法获利2.8万元,后主动投案并退清全部赃款。
案件难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存在三个辩护难点:其一,犯罪集团成员众多、分工复杂,各被告人虽仅担任一线话务员,但公诉机关依据"两高一部"关于电信诈骗案件的意见,主张各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二,部分被告人系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自首情节的认定存在争议;其三,部分被告人曾出境两次甚至三次参与诈骗,主观恶性及量刑考量复杂。
代理成果
代理律师为第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者)提供辩护。该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至2021年4月19日止。相较于同案第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量刑明显较轻;与同案第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千元)量刑持平。该被告人同时具备自首、立功、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律师作用
代理律师提出四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四是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自首、立功情节属实,且在取保候审期间成功劝说同案犯投案,结合其全额退赃、认罪悔罪表现,最终作出从轻判决。
包钱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