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新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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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成功案例:三岁男童被撞骨折,律师争取保险全额赔付

发布者:邱新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84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本案件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点在于: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通过诉讼途径全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实现全额赔偿。本案涉及侵权责任主体认定、车辆所有人过错责任分析、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界定以及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等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

2022年4月8日,被告一驾驶登记在被告二名下的小型汽车,在某物流园内与一名步行中的未成年男童(案发时年仅3周岁)发生碰撞,造成该男童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男童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男童先后两次前往专科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行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12天;第二次行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及疤痕矫治术,住院6天,两次住院共计18天。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辅助器具费(髋关节固定器)等开支。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受害男童伤后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肇事车辆在被告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间内。受害男童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邱新涛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9199.95元。

三、代理思路

(一)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构建完整赔偿体系

本案代理律师准确把握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赔偿顺位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依次由交强险保险人、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方由侵权人及过错车辆所有人承担。据此,代理律师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确保当事人能够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获得足额赔偿,避免进入执行困难的风险。

(二)充分利用举证规则,全面固定损失证据

代理律师系统梳理并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辅助器具购置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形成闭合的证据体系。特别是针对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的辅助器具费,代理律师强调该髋关节固定器系患儿术后康复之必需品,有明确的医疗诊断和购置凭证支撑,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三)精准适用法律依据,扩大鉴定费赔偿范围

针对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代理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主张鉴定费系为查明损失范围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非由当事人自行负担。该主张获得法庭采纳,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负担,也拓展了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外延。

(四)合理把握裁量空间,争取有利赔偿标准

在护理费计算标准上,代理律师主张按每日155元计算,该标准虽略高于本地一般标准,但结合未成年人护理的特殊性及当地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水平(2025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63508元/年),该主张未超过法定标准,获得法院支持。在交通费方面,代理律师提出患儿年幼、两次异地住院治疗等特殊情节,促使法院在酌定交通费时给予了较一般案件更高的裁量额度。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8089.95元。各项赔偿项目核定如下:

医疗费及辅助器具费44449.95元,包含两次住院手术费、术后复查治疗费及髋关节固定器购置费,全部凭票据实报实销;

护理费18600元,按司法鉴定120日护理期、每日155元标准全额支持;

营养费2700元,按司法鉴定90日营养期足额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按18天住院天数据实核定;

交通费800元,考虑异地就医实际情况由法院酌情支持;

鉴定费1000元,代理律师力证该费用属保险赔付范围,成功纳入赔偿总额。

除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实际住院天数认定调整、交通费因法院酌定减少外,其余项目均获全额支持。全部赔偿款项均在肇事车辆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避免了后续执行难题。案件受理费亦判由保险公司承担绝大部分,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点评

(一)本案的示范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金额虽不算巨大,但涉及多个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法律问题:

1. 未成年人损害赔偿的全面性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在交通事故中往往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受伤后恢复周期长、护理需求大、辅助康复器材依赖度高。代理律师在诉讼请求中全面主张了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及鉴定费等七项损失,做到了“应赔尽赔”,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2. 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的过错认定。本案中车辆所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证明其出借行为无过错,法院据此推定其在车辆管理上存在一定过失。这一裁判思路提示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应当审慎审查驾驶人资质及车辆安全状况,否则可能面临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3. 鉴定费赔付责任的突破。司法实践中,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常有争议。本案代理律师准确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将鉴定费成功纳入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这一思路在同类型案件中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二)本案代理策略的亮点

亮点一:以保险公司为核心被告。本案代理律师准确把握“保险先赔”的法律顺位,将诉讼重心放在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上,最终实现保险限额内全额覆盖,当事人无需向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另行追偿,大大降低了执行风险。

亮点二:证据组织系统完整。从住院病历到医疗票据,从辅助器具购置凭证到司法鉴定意见书,代理律师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事实链条,使得保险公司除对住院天数和交通费金额提出异议外,对主要赔偿项目均无实质性抗辩理由。

亮点三:善于利用司法鉴定程序。代理律师在诉前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专业评定,将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建立在科学鉴定基础之上,有效增强了诉讼请求的说服力,也为法官裁判提供了明确的裁量依据。

(三)类案办理的实务启示

未成年人损害赔偿案件应特别关注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计算。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儿受伤后,其护理需求和营养补充往往高于成年人,代理律师应结合鉴定意见充分主张合理期限内的相关费用。

辅助器具费需提前固定证据。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需要医疗诊断的必要性证明和实际购置凭证,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初期即应引导当事人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异地就医的交通费应充分考虑实际困难。本案中法院将交通费从主张的1850元酌减为800元,幅度较大。类案代理中建议代理律师提交具体的交通费票据或行程记录,以增强交通费主张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善用保险法主张鉴定费。鉴定费虽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但可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纳入保险赔付范围,这一代理思路值得推广运用。

(四)结语

本案以专业、细致、全面的代理工作,实现了未成年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全额赔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案件的成功办理也再次印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坚持“保险先赔、全面举证、科学鉴定、精准适用法律”的诉讼策略,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路径。对于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案件,代理律师更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每一项合理损失均有据可依、有法可循,让司法保护的温度切实惠及每一个受伤的孩子。


邱新涛律师,男,安徽涂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系电话:18855010709(微信同号) 执业领域--邱新涛律师主要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涂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120********8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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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120********81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