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高龄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兼论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抗辩与重新鉴定申请的司法审查标准。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9日晚,80岁高龄的杨某某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被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严重多发伤:多发脑挫伤、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腰椎骨折、肺挫伤、骨盆骨折、左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左手部损伤、左眼外伤、创伤性休克等共计十五处伤情。伤者先后两次长期住院治疗,期间还因精神障碍再次入院并接受开颅手术。
事故经交警部门两次认定,最终确定行人杨某某与驾驶员刘某某负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减20%非医保用药;护理期、营养期过长;残疾赔偿金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代理律师邱新涛律师需在保险公司已垫付14.2万元的情况下,最大化维护伤者权益。
三、代理思路
(一)以多重伤残鉴定固定损害事实
邱新涛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申请对伤者进行多维度伤残鉴定,最终成功认定三项伤残等级: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骨盆多发性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三项伤残等级叠加,显著提高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伤残赔偿指数为30%+1%+1%),对高龄伤者而言,每一处伤残的成功认定都直接关系到赔偿总额。
(二)精准反驳非医保用药抗辩
保险公司要求扣减非医保用药,邱新涛代理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予以反驳:程序上,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医疗费中哪些属于非医保费用;实体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就“非医保不赔”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据此全面驳回了该抗辩。
(三)稳固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保险公司申请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邱新涛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指出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须为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上述问题,案涉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应予采信。
(四)争取得鉴定费由保险人承担
针对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格式条款抗辩,代理律师援引《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主张鉴定费系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这一主张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四、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4,587.18元(已扣除先行赔付的141,200元)。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医疗费:243,081.47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430元;营养费:2,700元
护理费:15,637.5元
残疾赔偿金:72,212.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33元×5年×32%)
精神损害抚慰金:27,200元
交通费:1,500元;辅助器具费:590元
鉴定费:4,200元(按60%比例由保险公司承担)
医疗费项下余额230,211.47元按60%由商业三者险赔付138,126.88元;伤残项下117,140.3元由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全额赔付。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抗辩及重新鉴定申请均被驳回。
五、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高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多重复合伤情,代理律师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方面的表现值得关注。
首先,多部位伤残鉴定策略在老年受害者的案件中尤为重要。老年人体质特殊,一处事故往往造成多处损伤,每一处伤残等级的认定都直接关系到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代理律师通过申请分别对颅脑精神障碍、骨盆骨折、胫腓骨骨折进行鉴定,成功获得“一主两副”三项伤残认定,使伤残赔偿指数达到32%,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扣减”“不承担鉴定费”等抗辩在实践中极为常见,但代理律师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切入,精准把握了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规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将程序性抗辩转化为实体性胜诉。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判决中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比例,体现了司法实践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立法精神的贯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便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仍应承担相对较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对高龄等弱势交通参与者尤其具有保护意义。
邱新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