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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李X等与烟台市北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富明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李X与被告烟台市北海医院(以下简称北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富XX、被告北海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X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海医院赔偿原告因女儿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680240元(34012元/年×20年)、丧葬费31781元、交通费2585元,共计714606元的65%计464493.9元;2、判令被告北海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晚,原告王XX因36周妊娠待产在被告处治疗,于当晚19时26分经剖宫产一发育正常的女婴,新生儿健康指数均为满分。但当晚22时后,原告家人发现孩子有异常,立即叫来被告值班护士,护士看了后称是正常现象,没有问题。但原告家人仍不放心,反复叫了3次护士,护士均称没有问题。2016年7月16日凌晨,被告医生来病房查看新入院的病人时才发现新生儿的情况严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北海医院辩称:原告王XX于2016年7月15日到我院就诊,18时45分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9时26分以LOA娩一外观发育正常女婴,新生儿Apagar评分10分。22时许值班医师巡视病房时,见新生儿较前无明显变化,继续密切观察。22时30分许,新生儿出现厌食、呕吐等症状,值班护士建议家属给予简单处理,继续观察。次日0时30分,新生儿出现鼻腔、口腔有血水样液体、呼吸困难等症状,医生给予对症治疗,1时40分许,医生宣布临床死亡。我院医生建议进行尸检,但被家属拒绝。原告王XX在我院住院期间欠我院医疗费6515.57元、欠新生儿医疗费284.12元,共计6799.69元,该费用应从赔偿款中扣除。二原告均为农业户口,原告主张的新生儿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我院只认可10000元。我院预交了本案鉴定费12900元,该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李X、王XX系夫妻。2016年7月15日,原告王XX因“停经9+个月,阴道流水半小时”入住被告北海医院,并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一女婴,后新生儿出现进行性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7月16日死亡。原被告因新生儿死亡原因及被告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发生争执。本案在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阐述:根据案情、鉴定材料,听证会医患各方的陈述,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关于被鉴定人王XX之女的病情演变过程及死亡原因
被鉴定人王XX之女36+5周,于2016年7月15日19时26分因孕母胎膜早破剖宫娩出。女婴外观发育正常,体重3000g,Apgar评分10分。术毕母婴同回母婴休养室,19时52分下达“母婴同室”,新生儿护理常规、I级护理、维生素K1针2mgimqd等长期医嘱。于当日22时左右(出生后2.5h左右),家人发现孩子呼吸不畅、喘气、呻吟等呼吸困难临床症状,护士给予导管吸氧(离鼻孔一段间距)。约22时30分(出生后3h左右),家人看见口中不断有粉红色液体流出,用卫生纸不停擦拭。至7月16日0时30分(出生后5h多),医生发现,婴儿鼻腔、口腔有血水样液体,呼吸仅3-5次/分,心率80次/分,面色苍白、肌张力低、反射消失,呈现濒死症状。立即先后予面罩吸氧、氟美松2mg肌注、1:1000肾上腺素0.03mg肌注;气管插管,00:45肾上腺素针0.06mgim等处理。后自主呼吸、心率逐渐消失,于1时40分宣告死亡(生后6h多)。
根据被鉴定人王XX之女出生2.5-3h左右开始出现的病情演变过程,结合鼻腔、口腔有血水样液体流出、呼吸窘迫等临床表现,其新生儿肺出血的临床诊断可以成立。××病情迅速发展至新生儿肺出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是其直接死亡原因。鉴于被鉴定人王XX之女死亡后未作实体解剖检验,也缺乏其母胎盘、××理资料,故其自身基础(××)的确切诊断及病理学死因均无法作出(明确)。
(二)关于烟台市北海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之处
1、对被鉴定人王XX之女存在高危儿风险因素缺乏必要警惕,属疏于巡视观察,护理人员未能及时识别病情变化,延误相应治疗和抢救时机。
母婴同室新生儿的护理,由过去的封闭式集中护理转变为开放式个体护理,护理人员若不能够及时发现新生儿突然的病情变化,很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故加强巡视,认真观察新生儿的面色、反应、呼吸、哺乳、呕吐及大小便等情况并作出必要记录,相当重要。有异常情况或存在风险因素的新生儿,则要予以更多关注。护士应重视家长的主诉或呼叫,凡是产妇或家属反映新生儿有异常表现,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患者床边,仔细检查,认真排除异常。本案被鉴定人王XX之女,院方在病历中描述为“早产儿”,××”、“羊膜早破”等,提示存在高危儿某些风险因素。但院方在被鉴定人王XX之女母婴同室后,至医生发现婴儿鼻腔、口腔有血水样液体,呼吸仅3-5次/分,心率80次/分,面色苍白、肌张力低、反射消失等濒死状态而开始抢救时,历时4.5小时中,没有任何护理记录或巡视处理的文字记载资料。也无新生儿病情变化向医生报告过的记载,就连家属陈述的“22:00左右出现孩子呼吸不畅、喘气、呻吟等临床症状,护士给予导管吸氧”也无记载。反映值班医护人员不仅对该新生儿存在高危儿的风险因素缺乏必要警惕,属于巡视监护,且对家属反映的异常现象,未予充分重视并给予仔细检查、认真评判、严密观察。甚至对已提示病情严重、潜在危及生命的临床表现,未能及时识别,以至在医生发现患儿病情已经处于濒死状态前,未能对其进行过任何针对性处理。由于监护观察中存在上述过错,客观上延误了可能的救治时间。
2、对新生儿肺出血的治疗和抢救措施不够积极、及时和规范。
××的严重并发症,治疗措施主要包括:1、治疗原发病,当考虑到有并发肺出血可能时,应严密观察,早期积极治疗。2、保持呼吸道通畅、维持正常心功能、纠正凝血机制障碍等对症治疗。3、首选常规机械通气。
尽管被鉴定人王XX之女新生儿肺出血的自身基础疾病(××)尚不明确,但存在高危儿某些风险因素,院方未予高度警惕。7月15日22时00左右,患儿出现呼吸不畅、喘气、呻吟等呼吸困难临床症状,护士仅给予导管吸氧(离鼻孔一段间距),再无其它针对性处理。约22时30分开始,口中不断有粉红色液体流出等,已提示并发新生儿肺出血可能时,仍未给予相应治疗。至7月16日0时30分呼吸仅3-5次/分,心率80次/分,面色苍白、肌张力低、反射消失,呈现濒死症状时,才先后予面罩吸氧;00:31地塞米松磷酸钠2mgim肾上腺素针0.03mgim;00:32气管插管术;00:45肾上腺素针0.06mgim(不是通过静脉或气管插管途径)等处理。后自主呼吸、心率逐渐消失,于1时40分宣告死亡。上述过程,反映院方对新生儿肺出血的诊断不及时,治疗和抢救措施不够积极、规范,可以直接影响其救治效果。
(三)关于院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王XX之女死亡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被鉴定人王XX之女新生儿肺出血的临床诊断可以成立。××(具体尚未明确)并发新生儿肺出血且病情迅速发展,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是其直接死亡原因。
××(××)如新生儿呼吸窘迫、湿肺、感染、××等的严重并发症,××临终前的表现。虽然发病率仅占活产婴的0.1%-0.5%,××急,发展迅速,早期明确诊断缺乏临床特异性,因而病死率高,××及死亡原因。由于对患儿抢救开始的时间与抢救能否成功密切相关,因此警惕新生儿肺出血高危因素,积极预防、尽早诊治可提高抢救的成功率。一旦有大量血液从口鼻涌出,通常已丧失最佳救治时机,据文献报告,尽管采用呼吸机辅助呼吸、防治感染、输入血浆等综合治疗措施,在出血发生后抢救成功率仅16.7%,病死率仍高达40%-80%。虽然被鉴定人王XX之女新生儿肺出血的自身基础疾病尚不明确,但从7月15日22时0分左右患儿出现呼吸不畅、喘气、呻吟等呼吸困难临床症状后半小时左右,即发现口中不断有粉红色液体流出等新生儿肺出血症状,2小时后(7月16日0时30分)已呈现濒死症状的病情变化分析,××发展至新生儿肺出血的进程相当迅速,××比较严重。尽管如此,烟台市北海医院对于母有妊娠高血压、羊膜早破等风险因素的早产新生儿,缺乏必要警惕,尤其在其出生后早期几小时中疏于严密观察,失去可能及早发现、早期干预或治疗原发病从而改善预后的机会。新生儿在22时0分左右,患儿出现呼吸不畅、喘气、呻吟等呼吸困难临床症状后,对其病情变化过程的严重性和潜在风险未予高度警惕,未能抓紧有力时机给予适当处理;22时30分左右患儿口中出现粉红色液体流出等新生儿肺出血症状时,仍未立即按新生儿肺出血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如果院方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更早观察到患儿病情的变化过程,并能(在)患儿出现呼吸困难临床症状时,给予适当处理;患儿口中出现粉红色液体流出等新生儿肺出血症状时,立即按新生儿肺出血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则很可能可以减缓病情发展进程,使患儿获得更多的抢救机会,改善患儿的预后(生存机会)。据此可以认可,烟台市北海医院对王XX之女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影响救治效果,与被鉴定人王XX之女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参与度拟为60-70%之间。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王XX之女新生儿肺出血的临床诊断可以成立,新生儿肺出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是其直接死亡原因。鉴于被鉴定人王XX之女死亡后未作实体解剖检验,也缺乏其母胎盘、××理学资料,××理学死因均无法明确。
(二)烟台市北海医院对被鉴定人王XX之女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王XX之女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参与度拟为60-70%之间。
被告北海医院支付鉴定费12900元。
原被告双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为处理新生儿的后事,原告花交通费共计2585元。
二原告均为农业户口,在龙口市东城区城西新XX有住房,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黄城字第××号,房产登记时间2011年3月30日。龙口市东莱街道开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王XX自2011年4月入住该社区。被告对此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认可欠被告医疗费6799.69元(其中王XX的医疗费6515.57元,新生儿医疗费284.12元),同意该款中赔偿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定被告在对原告新生儿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之女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本院取鉴定意见的中间值65%。
原告的户口性质虽为农业,但其在城区有自己的住房,并在此连续居住1年以上。新生儿的居住随父母。因此,新生儿死亡赔偿金依法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新生儿的死亡,自然会给作为父母的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赔偿额度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受损害的程度以及被告的过错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酌情确定为30000元。
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同意欠被告的医疗费从赔偿款中扣除,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告王XX、李X因新生儿死亡产生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80240元(34012元/年×20年)、丧葬费31781元、交通费2585元、共计714606元,被告北海医院应当赔偿65%计464493.90元,并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494493.90元,扣除王XX及新生儿医疗费6799.69元,被告北海医院应再给付487694.2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市北海市医院赔偿原告王XX、李X因新生儿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487694.21元(已扣除王XX及新生儿医疗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XX、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2900元,由被告烟台市北海医院承担。
案件受理费8877元,由原告王XX、李X承担160元,由被告烟台市北海医院承担8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明岩律师具有律师及医生双重执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有公立医院医生、院长工作经历!对是医疗纠纷的处理相当熟悉。是烟台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7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