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明岩律师
富明岩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烟台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孙XX与孙XX、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富明岩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X与被告孙XX、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的委托代理人富XX,被告孙XX、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7日,被告孙XX因经济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由被告战XX提供担保,该款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XX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被告战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XX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向原告借款是11000元,出具了15000元的借条,其余4000元是利息。之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7500元,已不欠原告借款15000元。
被告战XX辩称:被告孙XX向原告借款是11000元,出具的借条是15000元,我为借款提供担保是事实,但已偿还9500元,余款1500元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孙XX因需要向原告借款,由被告战XX为其提供担保,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孙XX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借款人:孙XX,2014、7、17,担保人:战XX”。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15000元,并提供了由借款人孙XX、担保人战XX签名的借条一份,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据此,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辩称,借款是11000元,出具了15000元的借条,被告已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对该主张原告当庭不予认可,且二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上述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此,原告请求被告孙XX偿还借款15000元,由被告战XX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的主张,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XX借款15000元,被告战XX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孙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明岩律师具有律师及医生双重执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有公立医院医生、院长工作经历!对是医疗纠纷的处理相当熟悉。是烟台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臻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77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