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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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施工发生安全事故 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苏禹铭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15次举报


案件回顾某公司欲建职工宿舍未经立项批准就把工程发包给陈某陈某将泥瓦等劳务工程分包给向某向某请胡某等工人施工胡某在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时被泵车套管砸中受伤住院治疗105天花去医疗十六万余元经鉴定胡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某公司陈某向某均认为不应由己方赔偿相互推诿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胡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胡某系向某雇请到涉案工地提供劳务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将工程交由不具体施工资质的个人陈某施工违法法律规定陈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向某亦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与陈某对胡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合理的预判但胡某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应相应减轻向某等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苏禹铭供稿


苏禹铭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从1999年执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若干,担任多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