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某公司欲建职工宿舍,未经立项批准就把工程发包给陈某,陈某将泥瓦等劳务工程分包给向某,向某请胡某等工人施工。胡某在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时被泵车套管砸中受伤。住院治疗105天花去医疗十六万余元,经鉴定胡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某公司、陈某、向某均认为不应由己方赔偿,相互推诿,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胡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胡某系向某雇请到涉案工地提供劳务,向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将工程交由不具体施工资质的个人陈某施工违法法律规定,陈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向某亦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与陈某对胡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合理的预判,但胡某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应相应减轻向某等人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承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苏禹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