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刘某系黑龙江某地某鱼池的承包经营者,为了鱼池的鱼在冬季不因缺氧而死,刘某安排工人进行破冰取氧作业,并在破冰取氧作业的四周挂了彩旗,在鱼池多个岔口设置了“活水危险 禁止行车”的警示标志。2019年2月20日,温某无证驾驶面包车无视“活水危险 禁止通行”的标志从冰上通行,掉进冰窟窿身亡。温某的亲属认为刘某作为经营管理者应该对温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刘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已经在养鱼池设有活水危险禁止行车的警示标志,温某是完全民事行为,明知从冰面行走会有安全隐患仍从冰面行走,对死亡负有全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苏禹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