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付某与付某某系堂兄弟,付某购置了轿车一辆,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其堂兄付某某无有效驾驶证,曾多次借付某轿车使用。付某因外出务工,将轿车随意置放在某大桥下(非停车场),付某某未经付某同意擅自使用该车辆,开车外出时发生致一死一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遂将付某、付某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付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与侵权人付某某就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付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并对其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本案中,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其多次将车辆借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付某某驾驶,借车时未审查付某某的驾驶证,且其车辆未年检,在付某某告知付某车钥匙丢失后,付某并未更换车锁,加之付某将车停放在属于公共空间的大桥下,致使付某某能随时将车开走。因付某未尽谨慎审查义务,且对肇事车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付某、付某某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付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强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盗、抢车辆除外)。故,车辆所有人应尽购买交强险、及时年检的义务,在借车时应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对车辆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打工一辈子也赔偿不了受害人的损失。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苏禹铭供稿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