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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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29日 917人看过 举报

2025-04-29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其自2022年底至20248月期间,通过贩卖社交账号(如抖音号)、协助办理并买卖对公账户,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帮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许某的犯罪行为因被诈骗人(受害人)报警而案发,受害人被骗160万余元。

二、律师的辩护意见:

1,许某自归案以来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在公安机关抓获、搜查时没有反抗,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并且供述一直很稳定。许某自愿认罪认罚,诚心悔过,应当从轻处罚。

2,许某一贯表现良好,在此次事件之前无犯罪前科无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本身主观恶性较小。许某被抓获后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感懊悔,愿意积极退赃,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许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在许某很小的时候就离婚,母亲不知去向,父亲常年患病没有劳动能力,姐姐患败血症,整个家庭除了许某打工挣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两个病人还要长期服药。许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因一时失足陷入犯罪的深渊如果对其判处过重的刑罚,不但会使其丧失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和机会还会是其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影响家庭、社会和谐、稳定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徐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证明

4,许某愿意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由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属暂没有能力代为退赃退赔和缴纳罚金。许某愿意承担过错接受处罚,出狱后努力挣钱退赃退赔、缴纳罚金。

、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1“明知”要件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构成本罪需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本案中,许长期与境外诈骗集团合作,通过虚拟币结算资金,且其提供的账户直接关联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法院结合其交易模式(如虚拟币地址关联性、资金规模异常)、行为持续性,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明知”的推定规则(《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2违法所得的计算与追缴法院认定许违法所得为13万余元,其中贩卖社交账号获利8万余元,买卖对公账户获利5万元。

3量刑情节的适用

本案中,许某由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没钱退赃退赔,受害人也是到处告状要求许某赔偿损失,检察院和法院均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许某从轻量刑。由于许晓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将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直接采纳,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苏禹铭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从1999年执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若干,担任多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1420819********8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