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被保险人张某(化名)的配偶及两名未成年子女、母亲。张某为自有货车投保了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80000 元。保险期间内,张某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后下车检查车辆时,被过往车辆碰撞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张某在车下、未驾驶也未乘坐车辆为由下达《拒赔通知书》,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委托人遂委托王纪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 80000 元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难点
1.保险公司以空间位置不在车内作为核心拒赔理由,主张事故不属于 “驾驶或乘坐” 过程,在实务中具有一定普遍性。
2.保险条款文字表述较为刚性,双方对 “驾驶或乘坐过程中” 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
3.保险公司已出具正式拒赔文书,理赔程序已封闭,只能通过诉讼突破。
4.需准确界定下车检查车辆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覆盖范围,法律论证要求高。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核心工作
1.锁定保险合同效力:确认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明确包含意外伤害身故。
2.核心法律论证:下车检查属于驾驶行为延伸
结合保险条款约定 “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主张张某停车下车检查车辆,是为保障车辆继续安全行驶、履行驾驶员职责的必要行为,属于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仍处于保险责任覆盖的时空范围内,并非与驾驶无关的独立行为。
3.驳斥保险公司片面解释
指出保险公司仅以 “是否在车内” 作为判断标准,属于缩小保险责任范围、违背投保人合理期待,不符合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
4.固定关键事实
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视频、保险单、拒赔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完整证据链,证实事故经过、身份关系及拒赔事实。
5.明确保险金归属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及《保险法》规定,案涉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应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取得。
四、裁判结果(法院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
1.张某下车检查车辆属于驾驶行为的延伸,仍属于被保险人身份,案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委托人保险理赔款 80000 元;
4.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委托人全额实现诉讼目的。
五、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成功突破 “不在车内即不赔” 的行业常见拒赔逻辑,确立驾驶员为维护车辆安全下车检查,属于驾驶行为延伸,应获保险保障的裁判规则。
·为同类驾乘意外险、驾驶员下车出险、保险拒赔纠纷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胜诉思路。
·严格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公平。
·程序简洁高效,以最小成本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体现律师专业价值。
王纪伟律师长期专注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商事争议解决、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保险理赔、驾乘意外险、款项结算、违约索赔、证据认定、庭审抗辩类案件,办案严谨务实、庭审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人身保险及商事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大量经济损失。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