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被保险人张某(化名)的配偶、两名未成年子女及母亲。张某为自有货车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80000 元。张某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后下车检查车辆时,被过往车辆碰撞不幸身故。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张某在车下、不属于驾驶或乘坐过程、不在条款列明的五种维护情形内为由拒赔,并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委托人委托王纪伟律师代理二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难点
1.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严格限缩解释条款,认为仅加油、加水、充电、故障修理、换胎五种情形才属于保险责任,本案不属列明情形,不应赔付。
2.保险公司坚持以空间位置在车外作为拒赔核心理由,否定驾驶行为延伸。
3.本案为格式条款理解争议,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确认签字为由,试图免除责任。
4.二审法院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尺度、行为性质认定更为严格。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核心工作
1.坚持条款核心目的解释:主张保险保障驾驶员在履行驾驶职责、与车辆运行直接相关的行为,不应机械限定在车内或五种列明情形。
2.论证 “检查车辆” 属于驾驶行为延伸:结合高速公路场景,说明停车检查车辆是为保障安全行驶,属于维护车辆继续运行的合理范畴,与条款目的一致。
3.驳斥限缩解释:指出条款中 “包括” 是举例而非穷尽限定,保险公司缩小保险范围,违背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与不利解释原则。
4.稳固一审事实基础:确认事故经过、现场视频、责任认定、亲属关系、拒赔事实等关键证据,二审无新事实,一审认定正确。
5.二审精准抗辩:围绕条款目的、文意解释、保险法基本原则、驾驶行为关联性全面回应上诉理由,请求维持原判。
四、裁判结果(二审全面胜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王纪伟律师代理意见,认定:
1.被保险人下车检查车辆是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必要行为,属于驾驶行为延伸,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条款中五种情形系示例列举,并非限定全部,保险公司的限缩解释不成立;
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保险公司仍需支付保险理赔款 80000 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五、案件亮点与典型意义
·一审胜诉后二审再次完胜,彻底锁定赔偿结果,为受害家庭落实保险金。
·确立驾乘意外险不机械以 “车内 / 车外” 定责,以是否与驾驶职责相关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明确保险条款中 “包括” 为举例,非封闭限定,保护弱势群体合理期待。
·为同类驾驶员下车检查、临时处置、高速公路事故、保险拒赔二审案件提供权威参考。
王纪伟律师长期专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驾乘意外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保险拒赔、条款解释、驾驶行为认定、证据组织、二审庭审抗辩类案件,办案严谨务实、庭审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保险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大量经济损失。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