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建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经查,该公司股东赵某、管某存在认缴出资未实缴情形,原告遂委托王纪伟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律师代理工作
王纪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执行不能转股东追责开展代理:
1.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提交原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企业工商信息、股东认缴出资记录等证据,证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核心事实。
2.精准适用法律规则
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推动多方调解结案
在法院主持下积极协商,在保障原告实际回款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调解方案。
4.明确权利义务终结
调解协议同时约定撤回执行、纠纷一次性了结,实现当事人真正 “案结事了”。
三、调解结果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
1.被告赵某、管某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8000 元;
2.原告收到款项后撤回原执行案件,各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案件典型意义
1.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追责未实缴股东
企业欠债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认缴制不等于不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出现债务不能清偿情形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3.终本案件可通过起诉股东实现回款
执行程序终本不代表权利终结,通过起诉股东、发起损害债权人利益诉讼,可有效盘活 “死案”。
五、律师提示
企业货款、借款无法收回时,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查询股东出资情况,对未实缴出资股东提起诉讼,扩大责任主体,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