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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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伟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全额支持本金利息及抵押权优先受偿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5-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盖某与被告孙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被告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另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王纪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代理工作

王纪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依法开展代理工作:

1.固定借贷及担保核心证据

整理并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清晰还原借款金额、利息约定、款项交付、抵押及保证事实。

2.精准确定诉讼请求

依法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合法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厘清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

明确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针对保证责任,客观阐述保证期间相关法律规定,尊重法院事实认定。

4.高效推进庭审程序

在被告经传唤未到庭的情况下,完整举证质证,详实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保障原告债权得以依法确认。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全面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1.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4720 及相应利息;

2.被告孙某支付原告保全费2770 、律师费5500

3.原告对被告孙某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典型意义

1.民间借贷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2.合法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且费用实际发生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以房产提供抵押并依法办理登记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责任免除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逾期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交易中,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大额借款建议设立不动产抵押并办理登记;明确约定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1371320********32 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