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货车驾驶员,其驾驶车辆挂靠登记于某运输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委托人在工作期间卸货时不慎摔伤,经诊断为足部骨折,后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运输公司未依法为委托人缴纳工伤保险,委托人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生效裁决,确定运输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工伤待遇。
裁决生效后,运输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委托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核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委托人据此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社保机构仅按较低标准核定并支付部分待遇,未按生效仲裁裁决标准足额支付,亦未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王纪伟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机构错误审核决定,判令依法足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案思路与代理要点
王纪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法定条件、待遇标准、支付范围三大核心问题,形成完整代理方案:
1.先行支付条件已完全成就
委托人已被认定工伤、经仲裁确认待遇、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并出具终结执行裁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情形中国政府网。
2.待遇标准应以生效仲裁裁决为准
本案属车辆挂靠经营特殊工伤情形,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运输公司未参保缴费,不存在 “缴费工资” 基数。社保机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 60% 核定待遇,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实际工资标准相悖,适用法律错误。
3.明确先行支付项目范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社保机构以申请超期为由拒付伙食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王纪伟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
1.撤销社保机构作出的错误《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2.判令社保机构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委托人足额先行支付差额部分工伤保险待遇;
3.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
社保机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最终依法足额获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待遇。
四、案件典型意义
1.明确先行支付不以参保为前提
用人单位未参保、无缴费工资记录时,社保机构不得擅自降低待遇标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资标准应作为核定依据。
2.厘清挂靠工伤的责任规则
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职工工伤后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的,社保机构应依法履行先行支付义务,保障工伤职工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3.统一先行支付项目认定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属法定基金支付项目,社保机构不得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等理由排除支付。
五、律师提示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是工伤职工维权的最后保障防线。遭遇用人单位未参保、拒不支付工伤待遇且执行不能时,应及时固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生效仲裁 / 判决、终结执行裁定等全套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向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对审核结果不服的,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确保按法定标准足额获赔。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