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防止告状无门现象发生,避免和减少移送环节,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无权管辖的现象。
本案中,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指派参与辩护工作,经阅卷发现该案犯罪地并不在某县,某县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管辖权。一是案涉《合同》签订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车行。二是案涉《合同》指向的房屋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新村。三是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居住地在三明市三元区。四是受害人邹某某也长期居住在三明市三元区某某新村,邹某某报案笔录并没有陈述有在某县转款,也没有提供在某县转款的客观证据。五是转款人傅某居住地在三明市三元区某小区。六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关于“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的规定,本案犯罪结果发生地不在某县。由此可见,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不在某县,某县公安局无权对罗某某进行立案侦查。为了争取被告人罗某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先后依法向该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在审判阶段管辖权异议获得了支持,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罗兆洪刑事律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