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后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时,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没有分割权。
但是,这需要有证据支撑购房款是个人财产。证据的重要性体现在能否保护个人财产的界定。
若房产是用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在谁名下,《民法典》规定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共同分割。这里提到《民法典》的内容是根据法律直接引用,不做更改。
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属于该方个人所有。
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婚前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共同所有。
婚前双方出资但房产证一方名下,无法证明出资的一方在离婚时可能无法获得分割权益。这种情况下,能否证明出资行为对财产分割至关重要。
不论房产证取得时间,婚前全款购房者的房产均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若房产证上追加另一方名字,房产则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合同上两人名字的房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为共同所有。
这些规定说明了登记名义与实际财产归属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而是需要结合出资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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