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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的业主应当如何维权?

发布者:杨梦佳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2241人看过举报


  开发商付不了建筑商、材料商的工程款和材料款,导致中途停工,停工后往往因为资金困难导致无法复工,结果就烂尾了。烂尾楼背后是许多背上房贷的业主,那么烂尾楼的业主应当如何去维权?


  网友咨询:


  烂尾楼的业主应当如何去维权?


  律师解答:


  1、民事。在开发商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交房时,购房人可以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严重超期,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购房人可以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理由,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刑事。如果开发商挪用了楼盘资金,那么其实控人、负责人将大概率构成“挪用资金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在享有业主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遵纪守法。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是业主委员会自我约束的根本表现。


  2、支持配合管理公司开展工作。管理公司虽受聘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管理公司,但也有义务支持管理公司,尽可能为其工作提供方便为管理公司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


  3、做业主的宣传、教育、说服及督促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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