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包括:
1.工资;
2.奖金;
3.劳务报酬;
4.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5.知识产权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领取结婚证之后所购买的房产,无论是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登记,都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包括出售、转让、抵押等权利。
《民法典》明确指出,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立的个人财产、个人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进入共同财产的范畴,即便在婚后也保持其个人所有的性质。
分割共有财产时需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的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财产分割的过程合理、公平且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都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割。
特别地,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如夫妻共有的房产,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
此外,如果分割过程中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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