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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助钱某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犯罪嫌疑人钱某(化名),男,28岁,大学文化,系浙江省宁波市某外贸公司业务经理。钱某在宁波市某酒吧与被害人林某(化名)相识,两人在酒吧内一起喝酒、跳舞,气氛融洽。之后,两人离开酒吧,前往某酒店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钱某趁其醉酒之机,在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公安机关立案后,调取了酒店监控录像、两人在酒吧的视频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对钱某进行了讯问。钱某到案后辩称,两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林某当时意识清醒、并无醉酒状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钱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钱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案发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钱某是否利用了林某醉酒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其中,“其他手段”包括利用被害人醉酒、昏睡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但如果无法证明被害人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或者无法证明行为人利用了该状态,则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钱某,全面调阅了案卷材料。在对证据进行逐项审查后,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重大疑点:林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未经检测,无法证明其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酒店监控显示林某进入酒店时行动自如,无明显醉酒迹象;两人在酒吧内视频记录显示双方互动自然、频繁;林某在微信聊天中曾表示对钱某有好感。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钱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钱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钱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认定钱某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钱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第一,认定被害人醉酒状态的证据不足。根据在案证据,案发后林某未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处于空白状态。林某在酒吧内的视频记录显示,其站立、行走、交谈均无明显异常。酒店监控显示,林某进入酒店时自行刷卡开门,走路姿势平稳,无明显摇晃、昏迷等现象。仅凭林某单方陈述称“喝醉了”“意识不清”,而无客观证据佐证,依法不能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第二,钱某不具有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的故意。在案证据显示,两人在酒吧内气氛融洽,林某主动与钱某喝酒、跳舞、聊天,表现出对钱某的好感。钱某基于此合理相信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林某在微信聊天中曾表示对钱某“有好感”“聊得来”。钱某主观上不具有强奸故意,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三,被害人事后行为不符合被强奸后的常态反应。林某在性关系发生后,未立即向酒店工作人员或亲友求助,而是正常离开酒店回家。次日,林某曾与钱某正常微信聊天,内容友善,未提及被强迫一事。林某报案系在与家人沟通后才作出决定。上述事后行为与典型的强奸被害人创伤反应不符。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定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证明林某醉酒状态的证据严重不足,证明钱某违背林某意志的证据严重不足,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依法应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重点围绕“醉酒证据不足”这一核心,综合运用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原则,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经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未能补强证明林某醉酒状态的证据。赵飞全律师持续跟进补充侦查情况,并就补充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针对性分析,指出其同样无法证明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

三、判决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被害人林某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的证据不足,认定钱某违背林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全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醉酒型强奸案件因“醉酒证据不足”成功获得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强奸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醉酒状态”的法定证明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醉酒型强奸案件中“醉酒状态”的认定规则: 在醉酒型强奸案件中,认定被害人是否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醉酒状态,不能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还应当结合以下客观证据综合判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监控视频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酒量等。仅凭被害人称“喝醉了”而无客观证据印证的,不能认定为醉酒状态。

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明标准: 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这一主观要素需要客观证据加以证明。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利用了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在辩护实务中,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应当通过逐项比对监控录像、视频记录等客观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之间的差异,揭示被害人陈述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从而动摇控方证据体系的可信度。

被害人事后行为的证据价值: 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后的行为表现,是判断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重要参考证据。如果被害人在事后未及时呼救、未向亲友求助、未表现出创伤反应,而是正常离开、正常沟通,则其“违背意志”的指控可信度较低,辩护律师应充分挖掘并运用这一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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