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崔某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与韩某月(一审第三人)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月与潘某梅(上诉人,原审被告)自2019年底认识后,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纠纷的直接导火索:
在2021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韩某月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以及代付购车款等方式,向潘某梅转款及代付款项累计达774,921.90元。这些转账中大量包含“520”、“1314”、“520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转账备注中也有“宝贝”、“猪头”等亲昵称呼。
原告的诉求:
崔某雅认为,韩某月在其不知情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潘某梅,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韩某月对潘某梅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潘某梅返还全部受赠款项及利息。
争议焦点:
潘某梅与韩某月之间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韩某月的转账行为是“赠与”还是正常的“经济往来”?
潘某梅是否需要返还全部款项,还是应扣除她所主张的已返还现金、代付费用及投资支出?
这是一起典型的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在婚内赠与的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桂13民终***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二审(终审判决)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二、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某梅,女,1997年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某雅,女,1990年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韩某月,男,1991年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市(系被上诉人崔某雅的丈夫)。
三、纠纷起因
崔某雅与韩某月于2015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仍存续。2019年底,韩某月与潘某梅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韩某月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代付购车款等方式,向潘某梅转款及代付款项累计774,921.90元。崔某雅认为韩某月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潘某梅,违背公序良俗,遂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
四、一审诉讼请求(原告崔某雅)
1. 确认韩某月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对潘某梅的787,354.53元赠与行为无效;
2. 判令潘某梅返还787,354.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3. 判令潘某梅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五、一审认定事实(转账及返还情况)
韩某月向潘某梅转款/代付总额:774,921.90元(含微信红包1,671.90元、微信转账377,395元、银行转账391,755元、代付购车款4,100元)。
潘某梅向韩某月转款总额:147,651.27元(含零钱通支付、微信红包、微信转账)。
抵扣后净额:627,270.63元。
六、一审判决结果
1. 确认韩某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赠与潘某梅627,270.63元的行为无效;
2. 潘某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某雅返还627,270.63元;
3. 驳回崔某雅其他诉讼请求(资金占用利息等)。
七、二审上诉请求(上诉人潘某梅)
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返还金额为448,667.83元(主张扣除:已返还现金73,000元、代第三人结账及购买物品31,323元、第三人投资支出74,279.8元,合计178,602.8元)。
二审询问中变更请求:改判返还314,067.48元(即扣除后的70%,理由是主观上无恶意)。
八、二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理由:
1. 韩某月转账给潘某梅的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崔某雅同意擅自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2. 双方对一审计算的627,270.63元数额均无异议。
3. 潘某梅主张扣除现金返还、代付、投资支出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结合韩某月出具的《婚内财产协议》及双方不正当关系,韩某月在一审中的陈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4. 潘某梅称其主观无恶意主张按70%返还,于法无据。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元,由潘某梅负担。
观点感受:
一、专业层面的成就感:诉讼策略与核心论点得到全面支持
作为代理人,最欣慰的莫过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被两级法院完整采纳。本案中,姚律师的代理工作有几点值得肯定:
1. 精准抓住案件定性:从一开始就将案件定性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而非纠缠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技术细节。这一核心论点被一、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成为判决的基石。
2. 有效应对对方的“合作关系”抗辩:面对潘某梅提出的“共同经营美容业务”、“代付餐费购物”、“投资支出”等试图将赠与“合法化”的主张,姚律师在答辩中指出对方“除了韩某月的陈述之外无法举证任何有效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意味着姚律师在证据攻防上占据了绝对上风。
3. 成功瓦解对方的关键证人:潘某梅的上诉高度依赖一审第三人韩某月的“自认”(承认收到现金、代付费用等)。姚律师敏锐地抓住了韩某月作为“出轨方”的特殊地位,指出其与崔某雅感情已破裂(韩主动提离婚、甚至发生父亲打伤崔某雅的事件),从而论证韩某月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这一策略成功削弱了对方最核心的证据基础。
二、对判决结果的肯定:基本实现当事人预期
金额基本守住:一审判决返还627,270.63元,二审全额维持。潘某梅上诉要求扣除17万余元并只返还70%,被完全驳回。对于当事人崔某雅而言,这是一个非常理想的结果。
法律效果明确: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而非“可撤销”,意味着自始无效,无需当事人另行行使撤销权,法律定性清晰有力。
遗憾之处:崔某雅在答辩中提出“韩某月20202021年还转账约12万元给潘某梅,一审未审理”,并请求二审“支持潘某梅返还”。但二审判决并未提及此事,也未支持该主张。这可能是因为该部分款项发生时间更早(部分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或不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对此可能会有一定遗憾,但鉴于整体胜诉,影响不大。
三、对对方上诉策略的评价:缺乏证据支撑,难以动摇判决
从专业视角看,潘某梅的上诉存在明显硬伤:
1. 证据链严重缺失:她主张现金返还73,000元,却只有自己ATM取款凭证,没有韩某月签收或交付现场的客观证据;主张“代付31,323元”虽有发票,但无法证明是为韩某月本人消费而非二人共同开销;主张“投资支出74,279.8元”的转账记录也指向不明。在涉及不正当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对这类“经济往来”的审查会异常严格,没有直接、清晰的书面协议或对账记录,很难被采信。
2. “无恶意”不等于免责:潘某梅在二审询问中突然提出“主观上无恶意”,请求按70%返还,这一主张在法律上缺乏依据。赠与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全额返还,与善意恶意无关(除非涉及善意取得等特殊情形,本案明显不适用)。这一变更反而暴露出其上诉缺乏底气的状态。
3. 自认规则的误用:潘某梅援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关于“自认”的规则,主张韩某月的陈述应被采信。但姚律师成功证明韩某月与崔某雅存在严重利益冲突(感情破裂、家庭纠纷),其陈述不具备客观性。法院有权对此类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不予采信,这不违反自认规则(自认主要针对对方当事人,而非第三人)。
四、对法官裁判思路的认同:审慎、务实、尊重婚姻伦理
二审法院的判决说理清晰,体现了良好的裁判导向:
坚守公序良俗底线:明确否定为维系不正当关系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一点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
严格证据审查:对潘某梅提出的各项扣除主张,法院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严谨态度。
合理采信间接证据:法院通过“520”、“1314”等特殊金额、亲昵备注、《婚内财产协议》等间接证据链,认定不正当男女关系成立,在没有直接捉奸证据的情况下,这是非常务实且有效的认证方式。
五、整体感受总结
作为姚方凤律师,本案的代理工作应当是满意且成功的:
结果层面:全额维持了62万余元的返还判项,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过程层面:在证据组织、庭审辩论、对方证人可信度攻击等环节均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
意义层面: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原配追回赠与第三者财产”诉讼,判决结果符合社会大众对婚姻忠诚和公平正义的期待。
如果要说有什么反思或建议,可能会是:未来代理类似案件时,应更加注意梳理时间跨度更长的转账记录(如崔某雅提到的2020-2021年那12万元),尽可能在起诉时一并纳入诉讼请求,避免因诉讼时效或管辖范围问题留下遗漏。当然,这并不影响本案作为一起成功的家事诉讼范例。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