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方凤律师
姚方凤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西-玉林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8778002925

服务地区:广西

咨询我
06:00-23:00

被告缺席不影响债权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姚方凤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11人看过 举报

2026-06-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借款。通过案外人银行转账318451元及现金支付等方式,合计出借32万元。2020723日,补出具《借条》,确认借款32万元。后多次催收未果,于202414日通过微信、短信要求三日内(即202417日前)还款。因逾期未还,提起诉讼。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项目

内容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纠纷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

主要诉求

偿还借款32万元 + 利息(自2024年1月7日起按LPR计算)+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判决结果

支持借款本金318451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保全保险费等其他请求

实际认定本金

318451元(转账部分),现金部分因未充分举证未予支持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

318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起诉时一年期LPR),自2024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6070元);保全费2120元(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2100元)

缺席审理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认为本案判决总体上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尤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能够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支持大部分本金及利息,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但同时也暴露出我方在举证方面的不足,值得反思:

1. 借贷关系认定清晰,被告放弃抗辩不影响事实成立

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催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依法采信原告证据,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这一点与前述租赁合同案类似,缺席判决未损害实体正义。

2. 借款金额部分支持:现金部分未举证系遗憾

原告主张借款总额32万元,其中318451元有银行转账凭证,剩余1549元主张为现金支付。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就剩余出借部分款项进行合理说明及举证”,故仅支持318451元。作为代理人,我认识到:对于现金交付的大额借款,仅有借条记载而缺乏取款记录、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法院难以支持。今后应提醒当事人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对现金交付过程保留更充分的证据(如收条、视频、见证人等)。

3. 逾期利息起算点及利率正确,但起算日可更早

法院认定原告于202414日催告三天内还款,逾期日为202418日,利息自该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主张自202417日起算,法院调整为18日,差异微小,可以接受。但若原告能证明更早的催收时间(如2023年即有微信催款记录),可能争取更早的起息日。

4. 保全保险费未获支持:合同无约定则难以主张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法院以双方无约定为由驳回。这一点符合目前司法实践:除非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明确约定“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保全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否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今后在起草借条时应增加该条款。

5. 诉讼费用分担合理

法院按胜诉比例(本金支持率约99.5%)判令被告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仅承担少量金额(因未支持现金部分及保全保险费),符合公平原则。

6. 执行风险提示

被告在诉讼阶段即消极应诉,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的可能性较大。建议原告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查询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同时,判决书已明确载有“执行通知暨报告财产告知条款”,有利于后续执行威慑。

7. 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大额借款务必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完整流水;

若确有现金交付,应制作收条并尽量辅以取款凭证、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

借条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率、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催收时保留微信、短信、邮件等书面记录,以便确定逾期起算日;

被告缺席虽不影响判决,但会加大执行难度,建议在起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虽然本金未全额支持,但主要债权得到保护。作为代理人,我对判决结果基本满意,并将协助原告推进后续执行工作。同时,本次诉讼中暴露的举证瑕疵也将成为我今后执业中重点注意和改进之处。

姚方凤律师,联系方式:18778002925;姚方凤律师执业6年的民商事律师,主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执业期间独自办理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
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17 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网络法律、离婚、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