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误将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个人(张某某)当成了公司(XM公司),并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向错误的主体主张了权利,从而引发了关于“谁才是真正欠款人”的法律争议。而根本原因在于交易过程中的主体身份不明,微信昵称、付款人、收货地点等信息的混合,导致原告对交易对象产生了错误认知。
一、接案初期:厘清主体、确立抗辩主线
刚接手案件时,原告提交的证据表面看有一定迷惑性——微信昵称备注为“张总XM木业”、部分货款由XM公司账户支付、收货地址也是XM公司所在地。
但经过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并仔细梳理证据后,我很快意识到:
实际交易对象是张某某个人,XM公司与其仅为部分代加工、部分买卖关系,从未授权其以公司名义对外采购。
微信实名认证、磋商过程、货款支付主体(除一笔代付外均为张某某个人)以及张某某本人对欠款的确认,都指向张某某才是真正的买受人。
核心感受:本案不是事实不清,而是原告在起诉时“找错了人”。只要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XM公司和伍某某完全有脱责空间。
二、证据组织与答辩策略:用“反向证据”切割责任
为了说服法庭,我重点做了三件事:
1.提交张某某与原告法人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接证明整个交易由张某某亲自接洽、确认货款、承诺付款。
2.调取其他法院已生效的类似判决(如(2025)桂0110民初***号、(2025)桂0126民初***号),证明张某某曾多次以个人名义采购、XM公司仅作为收货方或加工方被卷入诉讼,且均被认定不承担责任。
3.解释XM公司那笔代付款:属临时代付,不能等同于“承认自己是买方”,在木材加工行业中,委托方代付材料款并不罕见。
感受:这类案件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把“形式上像公司交易”拉回到“实质上个人交易”的轨道上。证据越琐碎,越需要系统化呈现。
三、庭审应对:聚焦合同相对性,瓦解原告的逻辑
庭审中原告律师的主要逻辑是:货物送到XM公司、微信备注带“XM”、XM付过款→XM就是买方。
我反复强调三点:
谁在磋商?张某某(微信实名、全部聊天记录)。
谁确认欠款?张某某(9月18日明确说“就差这车款了是吧”)。
谁在持续付款?绝大部分是张某某本人支付,XM仅一笔代付。
同时特别指出:原告自行给微信联系人备注“张总XM木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此约束XM公司。
对方逻辑看似直观,但经不起合同相对性原理的推敲。庭审更像是一场“拨开标签看实质”的辩论。
四、判决结果:完全胜诉,但并无意外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全部抗辩意见,
认定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相对方;
驳回对XM公司及伍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货款及利息由张某某个人承担。
这个结果在我们提交证据后已有较大把握。真正值得欣慰的是,法院没有因为“货物确实送到了XM公司”就简单推定公司为买方,而是坚持了合同相对性这一基础法理。
五、整体执业反思
1.对一人公司股东的保护:本案中伍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被连带追责,关键在于XM公司并未实际参与交易。如果公司财务、业务与个人混同,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2.交易习惯的证据价值:木材行业“代加工+代收货”模式容易被外部供应商误解,企业应尽量签署书面协议或明确告知交易主体。
3.原告起诉前应尽到合理核查义务:仅凭微信昵称和送货地址就起诉公司,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导致自身承担对方的维权成本(本案未判对方赔偿我方律师费,但已有此类案例趋势)。
作为一名被告代理律师,本案最令我满意的不是“赢了官司”,而是帮助被误告的当事人快速、彻底地脱离纠纷。同时,这个案件也再次印证: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保护无辜第三方的第一道法律屏障。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桂0110民初****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5年11月19日
开庭日期:2026年1月21日
判决日期:2026年2月24日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宁市BL木业有限公司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1.南宁市XM木业有限公司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伍某某共同委托):姚方凤,湖南芙蓉(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2.伍某某(XM公司唯一股东)
3.张某某(实际买受人)
庭审情况: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M公司支付货款90,228元及利息3,163.74元(利息以90,228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11月3日);
2.判令被告伍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
2024年8月2日至9月18日期间,被告张某某(微信号:`Loz138572skdnx`,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备注为“张总XM木业”)通过微信与李某某联系,向原告购买材板。
双方通过微信确定数量、单价、总价,原告按张某某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即XM公司所在地)。
2024年9月18日,张某某在微信中确认尚欠原告第六车货款90,228元,李某某回复“对,张总”。
前五车货款已由张某某或XM公司(代付)结清。第六车货款未付。
微信号`Loz138572skdnx`的实名认证人和使用人为张某某,并非“张某2”。
五、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发生在原告与张某某之间,XM公司仅系张某某指定的收货地点,不是合同相对方。
XM公司、伍某某不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张某某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六、判决
1.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南宁市BL木业有限公司货款90,228元;
2.被告张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90,228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驳回原告对被告南宁市XM木业有限公司、伍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姚方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