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逆转,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委托费用
二、案情简介
委托人因对案外人享有114.3万元债权,经人介绍找到被委托人,委托其代为催收该笔债务。2024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催收债权,委托人支付差旅费5万元(约定不退还),成功收回债款后另按10%比例支付劳务费,委托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止。
合同签订当日,委托人支付差旅费5万元。两天后,又通过微信向被委托人转账3500元,备注为“让兄弟们办事,给兄弟们买五条烟抽”。
此后,委托人多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委托人尽快履行催收义务,但被委托人以“过年放假”“在外地”“再等几天”等理由一再拖延。2025年4月,委托人委托律师向被委托人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但被委托人拒收快递。
委托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委托费用535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委托本所律师提起上诉。
三、代理思路
精准把握上诉策略,主攻合同解除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差旅费不退还”且委托期限已届满自然解除,驳回诉请。代理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被委托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充分举证被委托人违约事实
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2024年2月至3月期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证明:委托人多次催促履行、被委托人反复推脱拖延、始终未实际完成催收任务。被委托人一、二审均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论证“差旅费不退还”条款的适用前提
代理律师指出,合同约定“差旅费不退还”的前提是被委托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在被委托人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该条款不应成为阻碍退款的依据。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
争取烟钱3500元一并返还
针对转账备注“给兄弟们买烟”,代理律师结合聊天记录中委托人“我真的没钱给你了”等表述,证明该款项系在被委托人索要下被动支付,且同样建立在合同履行的基础之上。被委托人未履行合同,该费用亦应返还。
补充被委托人资质问题,强化合同无效论点(备位)
代理律师提交被委托人在网络平台宣传债务催收的网页截图,证明其不具备合法催收资质,常年从事非法讨债活动。虽二审法院最终按合同有效、对方违约改判,但该论点增强了法院对被委托人行为不当性的认知。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判决;
解除双方于2024年12月21日签订的委托协议;
被委托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委托人53500元(含差旅费5万元及烟钱35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07元,均由被委托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委托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约定“差旅费不退还”的情况下,受托人根本违约时,委托人能否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
成功经验:
二审逆转的关键——充分举证违约事实
一审法院以“未提供证据证明怠于履行”为由驳回诉请。代理律师在二审中重点梳理并提交了委托人多次催促、被委托人反复拖延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有力的违约证据链,成为改判的核心依据。
法律适用准确——法定解除权与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
代理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和第566条(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义务),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被委托人的迟延履行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已收取费用。
对方缺席的双刃剑效应
被委托人一、二审均拒不到庭,虽未影响一审判决,但在二审中反而成为不利因素——其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无法反驳委托人关于违约事实的主张,法院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格式条款抗辩的灵活运用
代理律师在论证“差旅费不退还”条款时,结合格式条款、权利义务失衡等角度展开攻击,虽二审法院未就此单独论述,但有效强化了整体论证的说服力。
本案提示:
委托合同中,“费用不退还”条款并非绝对有效。若受托人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人仍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是维权的关键证据。一审不利时,应及时上诉,二审仍有改判空间。
赵昆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