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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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工程款纠纷案:大同王海燕律师巧解合同效力难题,成功助施工方收回126万工程款,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王海燕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6-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回顾】

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施工方)从某建工集团(下称分包方)处承接了一处化工厂房修缮工程,施工方按约支付了20万元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后,业主方(某能源公司)已实际使用,但分包方以质量不合格、未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96.4万元,业主方也拒绝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施工方委托王海燕律师代理起诉。

【一审结果】

法院判决:

1.分包方支付施工方工程折价补偿款 1,001,376.93元;

2.业主方在 266,722.23元 范围内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3.分包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20万元;

诉讼费、鉴定费6.5万余元由分包方承担。

【二审较量】

分包方不服,提起上诉,理由:

鉴定出的工程造价(214万余元)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211万元),一审判决折价补偿款反而高于合同总价,不合逻辑;

施工方部分返工维修费用9.2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

【律师应对】

王海燕律师在二审中精准反驳:

1.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因业主方中途提出设计变更,工程量已超出原合同范围,双方曾约定变更部分另行结算,造价鉴定已核减了未整改合格的工程,故鉴定金额高于合同价合理。

2.维修费无证据支持:分包方一审自行撤回质量及维修费用鉴定申请,其提交的第三方维修凭证真实性存疑,且未经司法鉴定,不能证明系施工方原因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一审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已完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2.包方对质量不合格及维修费用负有举证责任,其撤回鉴定申请,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2.39元由分包方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通过以下工作为当事人挽回及避免损失近 147万元(含工程款、保证金及诉讼鉴定费):

1.及时申请工程量鉴定:在合同无效、工程量争议大的情况下,固定了实际完成造价,为判决奠定证据基础;

2.巧用举证责任规则:对方主张质量问题及维修费,律师抓住对方主动撤回鉴定申请的致命失误,使其无法完成举证,成功驳回扣款要求;

3.突破合同相对性:将业主方拉入责任范围,为执行增加保障;

4.二审稳守胜果:精准回应上诉理由,最终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提醒施工企业:即使转包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已实际完成(含设计变更),仍有权获得折价补偿。遇到对方提出质量异议时,不要慌乱——谁主张、谁举证,对方若无法证明或放弃鉴定,法院就不会支持扣款。专业律师能通过程序规则和证据策略,最大化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王海燕,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律师,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8年企业服务经验,起草精品合同模板近千份,对企业投资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大同
  • 执业单位: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
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
1140220********96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