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回顾】
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施工方”)从某建工集团(下称“分包方”)处承接了一处化工厂房修缮工程,施工方按约支付了20万元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后,业主方(某能源公司)已实际使用,但分包方以“质量不合格、未验收”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96.4万元,业主方也拒绝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施工方委托王海燕律师代理起诉。
【一审结果】
法院判决:
1.分包方支付施工方工程折价补偿款 1,001,376.93元;
2.业主方在 266,722.23元 范围内承担补充付款责任;
3.分包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20万元;
诉讼费、鉴定费6.5万余元由分包方承担。
【二审较量】
分包方不服,提起上诉,理由:
鉴定出的工程造价(214万余元)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211万元),一审判决折价补偿款反而高于合同总价,不合逻辑;
施工方部分返工维修费用9.2万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
【律师应对】
王海燕律师在二审中精准反驳:
1.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因业主方中途提出设计变更,工程量已超出原合同范围,双方曾约定变更部分另行结算,造价鉴定已核减了未整改合格的工程,故鉴定金额高于合同价合理。
2.维修费无证据支持:分包方一审自行撤回质量及维修费用鉴定申请,其提交的第三方维修凭证真实性存疑,且未经司法鉴定,不能证明系施工方原因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终审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一审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已完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2.分包方对质量不合格及维修费用负有举证责任,其撤回鉴定申请,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2.39元由分包方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通过以下工作为当事人挽回及避免损失近 147万元(含工程款、保证金及诉讼鉴定费):
1.及时申请工程量鉴定:在合同无效、工程量争议大的情况下,固定了实际完成造价,为判决奠定证据基础;
2.巧用举证责任规则:对方主张质量问题及维修费,律师抓住对方主动撤回鉴定申请的“致命失误”,使其无法完成举证,成功驳回扣款要求;
3.突破合同相对性:将业主方拉入责任范围,为执行增加保障;
4.二审稳守胜果:精准回应上诉理由,最终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提醒施工企业:即使转包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已实际完成(含设计变更),仍有权获得折价补偿。遇到对方提出质量异议时,不要慌乱——谁主张、谁举证,对方若无法证明或放弃鉴定,法院就不会支持扣款。专业律师能通过程序规则和证据策略,最大化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王海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