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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律师代理莫某甲开设赌场案获轻判

发布者:刑事聂昭洪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2年8月至11月间,莫某甲等人在某市某镇某村半山腰的坟场附近摆设赌场,招揽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的3%-4%抽取头薪。赌场总共摆设二十余天,共抽取头薪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莫某甲在赌场内参与协助管理,获利三百元,期间赌场抽取头薪1万余元。案发后,莫某甲于2014年6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三百元。公诉机关以某检公诉刑诉[2014]XXXX号起诉书指控莫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述事实,莫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甲、徐某乙、叶某丙、胡某丁、李某戊、杨某己、吴某庚等人的证言,以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量刑情节的准确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莫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已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需严格审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其自首、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从而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莫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莫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莫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聂昭洪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专业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被告人地位,通过梳理证据,成功论证莫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争取到“从犯”的法定从轻情节。其次,积极促成自首与退赃认定,指导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全额退赃,夯实了酌定从轻处罚的基础。最后,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虽缓刑建议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的轻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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