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5月,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工资由基本工资一千九百余元、绩效工资两千余元及2%的提成组成。2020年至2022年间,王某完成三台消防车辆销售任务,车辆价款共计303万余元,按2%标准应得总提成6万余元。某公司已支付七千余元,尚欠5.3万余元未支付。2025年3月王某停止工作,5月离职并办理交接。同年8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提成工资5.3万余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该提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提成工资;二、王某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某公司主张其制定的《销售部提成政策》规定了不再支付的情形,且王某离职时未提异议;同时认为销售行为发生于2020年,王某离职后提起仲裁已超过一年时效。王某则辩称,销售任务已完成且某公司已收回款项,提成政策未经民主程序及公示,且离职后三个月内申请仲裁未超时效。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职期间完成销售任务,某公司尚欠5.3万余元提成未付。某公司主张依据《销售部提成政策》拒付,但未能证明该政策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王某公示,故不予支持。关于时效,提成工资属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王某离职后三个月内申请仲裁未超法定时效。最终,某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提成工资5.3万余元,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纪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核心,为被告王某制定有效抗辩策略。针对原告以内部提成政策拒付的抗辩,王律师敏锐指出该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及公示,不具约束力,直击对方证据软肋。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时效抗辩,王律师准确适用劳动报酬特殊仲裁时效规定,有力驳斥了对方主张。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举证充分,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薪酬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求,展现了深厚的劳动法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王纪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