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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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伟律师代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获支持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6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1日14时许,付某兰驾驶某WXXXXX号牌小型轿车沿某市沿海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姚某武驾驶的某VXXXXX号牌重型箱式货车相撞,导致轿车乘员姚某超、张某友死亡,姚某华、姚某斌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兰负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武负次要责任,姚某超等人无责任。某VXXXXX号牌货车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海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受害人姚某超之妻刘某平、之子姚某译等近亲属委托王纪伟律师等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1万余元。审理中,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并将诉请金额调整为6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理赔责任及赔偿比例划分。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海口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以无号牌新车名义投保,实际登记地及行驶地均非承保地,属于异地投保隐瞒实际使用范围;且事发时车辆从事物流运输,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赔。某物流公司则辩称,姚某武并非其员工,且违法行为在事故成因中作用较轻,请求降低赔偿比例。王纪伟律师代理原告方针对上述抗辩,重点论证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及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证明力较高,予以采信。综合过错程度,酌定付某兰与姚某武按7:3比例分担责任。姚某武系执行某物流公司工作任务,应由某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两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法院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112万余元、丧葬费5.5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万余元、车辆损失8万元等,合计185万余元;因付某兰已因交通肇事罪服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因本次事故另致他人死伤,交强险限额由四人平均使用。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7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某物流公司承担30%即54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海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律师价值】

王纪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保险公司以“异地投保”和“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的拒赔抗辩,王律师精准把握保险合同效力及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成功击破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确保商业险理赔渠道畅通。同时,针对物流公司推诿责任的答辩,王律师清晰界定职务行为与侵权责任的边界,有力维护了委托人作为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核心诉请,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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