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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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伟律师代理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纪伟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2日 79人看过 举报

2026-08-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3月,原告张某(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因办理跨区工作调动事宜,与被告王某(住某市某区某村某号)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达成委托意向。同年3月8日,张某向某公司转账3.5万元,备注“培训费”。同日,王某向张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跨区调动费用3.5万元,总费用共计7万元,剩余费用在收到调动函后收取,收款账号为某银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并明确约定“办理不成功费用全部退还”。此后,某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宜。张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要,王某承诺退还3.5万元,但二被告一直拖延未退。张某遂委托王纪伟律师诉至法院,案号为(2026)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诉讼中,二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其一,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张某服务费用3.5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某公司承诺办理不成功则全额退款,现委托事项未完成,退款条件已成就。其二,王某是否应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作为持股百分之百的唯一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收取款项并承诺办理不成功全额退还,现未办理成功且同意返还却至今未履行,张某诉请返还3.5万元于法有据。关于连带责任,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3.5万元;二、王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价值】

王纪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在诉讼策略上,王律师精准识别出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依法主张其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极大提升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转账凭证、收据、微信记录及通话录音,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有效应对了被告缺席的庭审局面。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请,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纪伟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3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1371320********32 工程建筑、票据、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