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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黎律师代理某通讯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冀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通讯公司在某二手手机店铺经营手机销售业务。2025年12月,被告晏某在该店铺下单购买一台某品牌某型号二手手机,总价款1.4万余元。原告依约发货,被告签收后,以商品与情况不符为由申请退款,在原告说明情况后撤回。后被告再次以未开发票为由申请退款,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平台系统自动将1.4万余元货款退还给被告。被告收到退款后未归还手机,反而将其激活并持续占有使用。原告多次沟通无果,被告甚至以投诉举报相要挟,索要1.5万余元高额赔偿。原告遂委托冀黎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退款系平台自动处理,拒绝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另查明,原告因在店铺使用某品牌标识等被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六千余元罚款,但涉案手机确系从某商贸公司购入的国行正品。

 

【争议焦点】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师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手机系国行正品,未对质量、性能等作虚假陈述。被告在购买前未询问是否为某品牌专卖店,且其具有多次诉讼经历,辨别能力高于一般人,不能认定其基于虚假宣传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不构成消费欺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4万余元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且原告自身存在未及时操作退款的过错,逾期利息不予支持。律师费因无约定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通讯公司支付货款1.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被告负担一百余元,原告负担二十余元。

 

【律师价值】

冀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以“职业打假”和“消费欺诈”为由的抗辩及行政处罚的不利局面,冀黎律师精准切入,通过梳理进货凭证、客服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有力证明了涉案手机系国行正品,且被告并未因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庭审中,冀黎律师逻辑严密,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且不构成欺诈,最终为客户挽回1.4万余元货款损失,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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