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邓某与被告汤某系朋友关系。自2023年9月起至2026年2月,被告汤某因经营服装厂资金周转困难,多次以资金周转、经营需要、承诺分红等为由向原告邓某提出借款请求。基于朋友间的信任,原告邓某应被告要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扫码支付及垫付指定款项等多种方式,陆续向被告提供了多笔借款。截至2026年3月8日,上述款项总计为14.2万余元,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借款合意与借贷事实。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确认了借款事实及还款义务,曾表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姓汤的不赖帐”,并曾提出分期还款计划,但均未实际履行。关于利息,双方并未对借期内利率作出明确约定。原告邓某催款无果后,委托冀黎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百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金额的认定。被告汤某辩称,其与原告系合伙关系,14万余元款项中只有一万元是借款,其他均为投资款。原告邓某则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所有款项均为借款,且被告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自认了借款事实及还款义务。冀黎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但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被告关于合伙投资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承担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本案以被告汤某向原告邓某支付10万元了结,该款项分十期支付,每期一万元,于每月月底前支付,首期于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全部款项在2027年4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本金14.2万元)及利息(自2026年2月17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保全费一千余元及诉讼费一千五百余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法院经审查,确认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冀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合伙投资”为由抗辩、企图否认借贷关系的危机,冀黎律师精准梳理了原告多次转账的流水明细,并巧妙提取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自认欠款的关键表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驳斥了被告的虚假抗辩。在调解阶段,冀黎律师从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了“分期还款+违约加速到期”的调解策略,既促使被告同意偿还10万元本金,又通过违约条款锁定了剩余本金及利息的强制执行权,成功化解了执行风险,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