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于是很多企业便想当然认为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而员工则认为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对待这一争议,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作出了相应规定,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你;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调岗调薪的权利并非可以任意行使,只有在职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时,才可单方作出岗位调整决定,而且不妨碍员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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