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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代理原告二次起诉,成功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发布者:万伟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09年6月生育儿子徐某。被告系再婚,其与前妻所生女儿徐某某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常因被告女儿的事宜发生争执,被告在争吵中多次说出伤害原告及其父母的话语,原告不堪精神压迫。2019年7月,原告首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告带着儿子回到原籍重庆生活,双方继续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原告委托万伟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二、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婚生儿子徐某应由谁抚养,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是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代理过程与策略(万伟律师)

万伟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制定以下诉讼策略:

1.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二次起诉+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情形

万伟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书(2019)赣1027民初xxx号,证明法院曾判决不准离婚。同时,通过原告的陈述及证据证明:自第一次判决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未得到任何改善,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法定离婚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判决准予离婚。

2.争取婚生儿子抚养权,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万伟律师从以下角度论证儿子应由原告抚养:

儿子徐某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其本人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

儿子长期随原告在重庆生活,并在当地就读小学,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已形成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

被告需另行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而原告无其他子女,原告更有精力照顾儿子;

被告父母已过世,客观上无法协助被告照顾孩子。

法院最终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3.合理主张抚养费标准

万伟律师依据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数据(11,357元/年),主张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946元(11,357元÷XX)。该标准符合当地司法实践,法院予以支持。

4.暂不处理财产分割,避免程序障碍

原告提出双方婚后购买汽车一辆,并因此向原告父母借款2万元,希望将该债务与车辆价值相抵,不再另行分割。但考虑到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万伟律师建议原告在本案中暂不将财产分割作为诉讼请求,仅要求离婚及子女抚养,保留另行诉讼的权利。法院采纳该策略,判决中明确“本案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不予以处理,原被告可依法另行诉讼分割”,避免了因证据不足或被告缺席导致的财产处理不公。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万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婚生儿子徐某由原告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被告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946元(按年支付,每年XX月30日前付清),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对儿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本案判决已生效。

五、案例意义

二次起诉离婚的成功示范: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依法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时万伟律师充分运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这一法定情形,成功说服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为同类案件中证明感情破裂的经典范例。

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将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结合子女实际生活、学习状况及父母各自抚养条件,将抚养权判归原告。万伟律师对子女意愿的举证(通过当事人陈述及子女意愿表达)起到了关键作用。

抚养费标准的合理确定: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万伟律师依据当地官方统计数据主张抚养费标准,法院予以采纳,为原告争取到了稳定的子女抚养经济保障。

财产分割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缺席、证据不足的现实情况,万伟律师建议原告暂不处理财产分割,保留另行诉讼的权利。这一策略避免了因急于分割财产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或作出不公正处理),体现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务实与审慎。

缺席判决的应对: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万伟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使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仍能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万伟律师在家事纠纷领域的成功案例之一,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扎实的事实证据和灵活的诉讼策略,帮助当事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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