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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代理劳动者成功获赔,调解结案及时化解纠纷

发布者:万伟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焊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5月5日下午,申请人在某村安装光伏设备、使用电锤打孔时,不慎打伤右手小指,经医院诊断为“右小指中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7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为伤残十级。

因被申请人未主动支付工伤待遇,申请人委托万伟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合计约105,469.34元。

二、仲裁请求

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共计105,469.34元(含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58.8元;

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147元。

三、代理过程与策略

万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并整理了以下关键证据:

《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结论书》;

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

申请人工资发放记录(证明月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

万伟律师在仲裁庭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工伤事实清楚,伤残等级明确:申请人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十级,被申请人应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待遇;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申请人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未缴纳社保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前期仅支付2,000元,远不足以弥补申请人的实际损失。

在仲裁庭主持下,万伟律师积极与被申请人沟通,说明法律风险及不利后果,促使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

四、调解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0,000元(其中前期已支付2,000元,实际仍需支付58,000元);

上述款项于指定日期前汇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确认,该款项用于解决本案全部仲裁请求,此后不再向被申请人及相关人员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案例意义

快速化解争议,及时获得赔偿:通过调解方式,申请人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在较短时间内实际获得58,000元赔偿,有效缓解了因工伤造成的经济困难。

全面覆盖多项请求:调解款项虽低于原请求总额,但涵盖了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各项潜在诉求,实现了“一揽子”解决,避免了后续另行起诉的风险。

体现律师的调解能力:万伟律师在工伤事实清楚但用人单位赔偿意愿较低的情况下,成功通过仲裁调解促成双方和解,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帮助委托人避免了诉讼的不确定性。

对用人单位未参保行为的警示: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最终仍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通过调解结案,也为用人单位减少了被强制执行和信用受损的风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万伟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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