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女,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112号国宝宾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吕X与被上诉人新乡市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向上诉人合法送达开庭通知即缺席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学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