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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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王学易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48人看过 举报

2020-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案涉房屋房产登记的合法性问题。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同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职责范围内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主要从事诉讼业务的办理,从接待当事人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开庭准备工作及开庭后的沟通工作,法律文书的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综合咨询、交通事故、侵权
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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