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案涉房屋房产登记的合法性问题。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同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职责范围内尽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王学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