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报请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家尚未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或者公正,没有制作物品清单,在以上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原告家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因该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王学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