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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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918万胜诉!金宇星律师以专业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金宇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次举报
2026-05-20


在某进出口公司与五名当事人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金宇星律师作为五名当事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一审、二审诉讼进程,以清晰的逻辑、充分的论证、坚定的立场,成功为当事人赢得胜诉,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专业、尽责、诚信”的执业理念。

该案案情错综复杂,涉案金额高达1918万余元,涉及破产清算、财务审计、关联关系认定等多个专业领域,审理难度极大。原告某进出口公司作为破产企业,其管理人起诉主张五名当事人存在侵占、转移公司资产、不履行清算义务等行为,要求五名当事人承担近两千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担保费用,给五名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压力。在当事人面临困境、诉求迫切的关键时刻,金宇星律师接受委托,开启了一场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征程。

接手案件后,金宇星律师立足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侵权责任本质,秉持“细节决定成败、法理支撑辩护”的原则,投入大量时间梳理案件脉络、核查核心证据。他逐一研读破产清算裁定书、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海量卷宗材料,深入剖析原告管理人的诉讼逻辑,精准提炼四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案涉专项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二是其中一名当事人未完整移交早期财务账册的行为,是否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的“不履行法定义务”,并与公司无法清算、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另外两名当事人是否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经手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四是五名当事人与原告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合作,是否构成非正常关联交易或资产侵占。面对原告提交的自行整理统计数据、单方录制的电话录音、利害关系人证人证言等证据,金宇星律师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维度逐一甄别、层层拆解,精准指出原告证据缺乏客观凭证佐证、统计标准错误、证明目的无法成立等核心瑕疵,为后续庭审辩护构建了坚实的证据与法理基础。

在一审庭审中,金宇星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商事法律规范,发表逻辑严谨、重点突出的代理意见,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辩护,精准援引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支撑观点。其一,针对审计报告效力,他援引《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明确案涉专项审计报告由原告管理人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人员均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且该报告已被破产法院作为宣告原告破产的核心依据,具有司法确定力,原告仅凭自行计算结果质疑审计结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二,针对财务账册移交问题,他提出,其中一名当事人未移交2012年之前账册系公司经营近二十年中财务人员更换、经营地址变迁等客观原因所致,且其已移交2012年后全部账册及2012年前税务汇算清缴报告、工商年检报告等核心财务资料,该等资料足以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未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不符合“不履行法定义务致损害发生”的责任构成要件。其三,针对实际控制人认定,他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指出实际控制人需具备“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经营、财务、人员”的核心特征,而另外两名当事人经手的外销业务占公司年营业收入比例较低,无证据证明其能够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控制公司资金流向,仅凭部分业务签字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其四,针对侵权事实认定,他结合审计报告中“未发现五名当事人与原告存在非正常往来”的结论,论证双方资金往来、业务合作均有完整凭证佐证,原告主张的“资产侵占、虚假交易”均系主观臆测,无有效证据支撑。庭审中,金宇星律师逻辑缜密、论证充分,精准回应法庭问询,其代理意见得到一审法院充分认可,最终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五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程序违法、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中一名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面对上诉方的新证据与上诉主张,金宇星律师沉着应对、精准破局,结合二审审理重点,逐一拆解上诉理由、强化辩护逻辑。针对“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他指出,原告主张的“一审未准许重新审计、未反馈质证意见”均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已依法完成审计,无重新审计的必要性,且法律未规定法院需对不准许鉴定申请出具书面答复,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他进一步强化论证,明确审计报告基于的两个假设的合理性,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假设不成立或存在账外收入,原告提交的补充说明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的法定形式,内容与已生效的审计报告矛盾,不能作为否定审计结论的依据。针对“其中一名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他结合破产清算程序的核心要求,指出原告进入破产程序前已无清偿能力,其无法清偿债务与该当事人未移交部分账册无必然因果关系,且该当事人已履行主要配合清算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他再次重申,另外两名当事人经手业务占比低,不具备实际控制人要件,其行为未损害原告利益。二审庭审中,金宇星律师精准把控辩论节奏,援引商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与审判实践,清晰回应上诉方全部主张,充分展现了其深厚的商事法律功底、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和出色的应变能力。

最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金宇星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彻底驳回原告全部上诉请求,为五名当事人彻底洗清冤屈、免除1918万余元的巨额赔偿责任。该案的胜诉,不仅精准适用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厘清了审计报告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等商事诉讼核心要点,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商事诉讼中“证据为王、法理为基”的审判原则,也体现了金宇星律师在复杂商事案件中的专业把控能力。

从一审胜诉到二审维持,从证据梳理到法庭辩护,金宇星律师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恪尽职守、精益求精。他不仅具备扎实的商事法律专业知识,更拥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敏锐的案件洞察力,擅长在复杂案件中找到突破点,以精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始终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耐心解答当事人的法律疑问,用专业与温暖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与信赖。

作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金宇星律师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深耕商事诉讼、破产清算等领域,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执业作风、坚定的责任担当,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执律为刃,可破万难;护权为心,方行致远。金宇星律师始终以法律为信仰,以专业为支撑,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坚定前行。未来,他将继续秉持初心、深耕法律领域,用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更多企业和个人保驾护航,书写新时代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金宇星律师,男,1982年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三级律师,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8103226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1330620081032266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