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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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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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星律师全程代理,为退休当事人成功争取近20万交通事故赔偿

作者:金宇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次举报
2026-05-20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面临诸多争议与挑战,尤其是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肇事方试图以退休无收入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时,专业律师的全程精准代理与有力辩护,成为守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防线。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金宇星律师,凭借18年执业积累的深厚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全程担任受害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仅从一审阶段代理a主张全部合理损失,更在二审阶段成功驳斥肇事方b“a已退休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的不合理诉求,全力为a辩护,最大限度维护了a的合法权益,用专业践行法律使命,用责任守护公平正义。

案情回顾:一场摩托车事故引发的维权之争

2021321日,b驾驶普通摩托车与a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在绍兴市上虞区G92杭州湾环线高速发生碰撞,造成a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b负事故全部责任,a无责任。事故发生后,a先后在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4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

事故发生后,a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金宇星律师作为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彼时,金宇星律师已拥有十余年执业经验,擅长侵权与伤害赔偿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且担任绍兴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为多家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具备极强的专业素养与案件处理能力。

后续金律师全程代理a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主张b应赔偿其全部合理损失,其中重点主张了误工费——尽管a已达退休年龄,但金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认为a仍具备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理应获得误工费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b赔偿a各项损失合计219865.97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需赔偿205396.86元,其中包含金律师为a成功主张的27000元误工费。然而,b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除质疑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外,重点以“a已退休、无工作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误工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少赔偿91062元,企图大幅缩减赔偿数额,让a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面对b的不合理诉求,a选择继续委托金宇星律师担任其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由金律师全程负责本案一审主张损失、二审应诉辩护的全部相关事宜。

律师代理:精准破局,层层击溃不合理诉求

接受委托后,金宇星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的执业理念,从一审阶段就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整合相关证据,代理a明确主张各项合理损失,精准计算赔偿金额;进入二审程序后,他并未急于应诉,而是再次对本案进行全面复盘,逐一剖析b的上诉理由,结合一审卷宗材料、鉴定报告、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精准定位上诉请求中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力求最大限度维护a的合法权益。

针对b提出的误工费认定错误”“a已退休、无工作,不应支付误工费的核心上诉理由,金宇星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提出有力抗辩: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60周岁以下的受害人享有赔偿误工费的权利,6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才需举证受伤前收入情况。本案中,a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受伤时未满60周岁,且金律师重点提交证据佐证其仍有劳动能力、有实际收入——一审阶段金律师就已代理a提交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的证明,证实a未参加社会保险、无养老金收入,具备通过工作维持生活的客观需求,同时提交了a康复后工作的收入流水,印证其具备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并非退休后无收入。一审法院结合金律师提交的证据,酌情认定误工费27000元并无不当。此外,金宇星律师结合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的谈话笔录,进一步佐证a事故发生前确实从事有报酬劳动的事实,彻底击溃b关于“a已退休、无工作、误工费不应支持的主张,成功为a保住了这笔关键赔偿。

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按比例承担的上诉理由,金宇星律师精准援引司法鉴定意见与相关法律标准,指出b混淆陈伤与本次事故伤情的关键问题:鉴定报告已明确记载a的陈伤为右手、右外踝骨骨折,与本次事故导致的肋骨骨折无关,且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析》标准,肋骨骨折6根以上即可评定十级伤残,即使仅本次事故造成a左侧6根肋骨骨折,亦已构成十级伤残,b主张仅承担50%残疾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医药费等争议焦点,金宇星律师逐一拆解、精准辩护: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天计算,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的明确规定;一审阶段金律师代理a主张损失时,已将两次伤残鉴定费用纳入合理损失范围,该费用均系确定a伤残程度的必要费用,b作为事故全部责任人,理应承担相应费用;关于所谓无关医药费b在一审中未提出抗辩、未举证,且相关检查系手术前排除医疗风险的必要流程,高血压药品亦未计入案涉医疗费,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中,无论是一审代理a主张损失、提交证据,还是二审驳斥b的不合理上诉,金宇星律师均逻辑清晰、言辞恳切,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全面呈现证据、精准援引法律,充分阐述代理与辩护意见,条理清晰地驳斥了b的不合理诉求,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娴熟的庭审技巧。其意见紧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层层递进、有理有据,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充分认可。

案件结果:正义终至,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充分采纳了金宇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b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b赔偿a各项损失合计218915.97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尚需赔偿204446.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a负担11元,b负担1027元。

该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a的合法权益,不仅驳回了b的不合理诉求,更明确支持了金律师为已达退休年龄的a主张的误工费,让a的各项损失得到了充分弥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这一理想结果的取得,离不开金宇星律师的全程专业代理与不懈努力——从一审代理a梳理损失、重点主张误工费、提交完整证据,到二审复盘案件、针对性驳斥b的不合理诉求,全力保住误工费赔偿,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他的严谨与负责,每一份努力都彰显着他作为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金宇星律师,男,1982年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三级律师,曾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08103226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1330620081032266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