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时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存在的最初目的,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通常我们直接称为格式条款然而随着社会生活多元化方向发展,格式条款也成为了合同一方限制相对方权利的工具。
“霸王条款”一词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遭遇到不公平待遇而出现在其口中的。大到《房屋买卖合同》《汽车购买合同》等等,小到“本店禁止自带酒水”“本店最低消费88元”,对于后者,在法律中称其为店堂告示。据不完全统计,消费者在遇到这些情况时百分之九十九会选择遵守。
有鉴于此,《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作出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其中后者更是言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然而所有的告示都无效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对双方都公平的告示自然有效;其次,法律规定加重自己义务的告示是有效的,如“假一赔十”的承诺;除了这些,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还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因此,在清真餐馆、宗教餐馆中有禁止饮酒,禁止自带肉食食用等告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