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任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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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当和稀泥

作者:刘任重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9次举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家庭。

在《消法》中,列举了要保护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信息保护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权利,而综合这些权利,又衍生出一些具体的售后权利,如问题商品七日内退货的权利、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受到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的权利。今天我们就主要谈一谈退一赔三这一惩罚性规则。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而经营者侵犯并隐瞒了消费者的上述权利,就可构成欺诈。

在一般的合同中,一方以欺诈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在《消法》所调整的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同中,经营者因欺诈使消费者不知情而订立的合同,则使用《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然而现实中我们往往能遇到,倘若购买几十数百元的商品,消费者在维权时很容易使用该规定,而面临一些大额商品时,该规定成了消费者及其支持者摇旗呐喊的一句口号,让我们觉得价格不一样就适用的不是同一个法律。这个时候往往会跳出来一个兜底性原则,叫“公平原则”,即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是否因为企业过大、资产过多而被公关我们不得而知。

“公平原则”只是面对弱势群体,法律中其他具体原则无法调整时,适用公平原则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绝不是用来“和稀泥”的,选择维修、换货、退货或者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的权利,法律规定有较轻的代价绝非经营者的“避风港”。


刘任重现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协会执行委员,第七届财税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