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任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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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酒精含量114毫克/100毫升,不追究刑事责任和职务有关系吗?

作者:刘任重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4次举报

最近的网络热评的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因认罪态度较好,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发现,新闻一发布,评论区就炸开了锅,甚至部分网友开始恨自己不是副校长。问题来了,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其是不是副校长有关系吗?


先说答案,没关系。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地方政策的要求。


从法律上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条文即为通报中所称“认罪态度较好云云”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体到危险驾驶罪,该罪最高可判处六个月拘役,结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血液酒精含量,实践中一般可以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综合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质的社会危害、初犯等情节,实践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相应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还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地方政策来看,《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第六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第四条还强调:“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应严格遵守‘对于一切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原则。”可以看出,“副校长”并非逃避法律追究的“挡箭牌”。非但如此,该标准还规定:“办理‘醉驾’案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对犯罪嫌疑人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应通报其所属单位的纪律监察部门”。也就意味着,同样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相比,可能还要面对党纪政纪处分。


因此,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众网友在评价时,应保持理性,避免出现舆论“干预”司法的不公正现象发生。


刘任重现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师,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协会执行委员,第七届财税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