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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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过程中摔伤该找谁赔偿?

作者:赵毓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亲办案例分析浏览:121次举报


  一、案件事实

2021年8月3日,原告李某某通过工友郭某某的介绍到被告王某某处提供劳务,工作内容主要负责为被告某生鲜超市改水电以及拆卸暖气管,202184日,原告在拆卸暖气管时,需要站在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脚手架上进行作业,但是由于脚手架的四个轱辘处刹车损坏,无法固定脚手架,导致原告作业时从一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落。事故造成原告右手手腕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以及腰椎骨折的严重后果。原告先后在天津市总医院以及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治疗。至今仍未治疗终结。经了解,被告某生鲜超市与天津市北辰区某装饰工作室针对涉案的工程项目签订有施工合同,并且被告王某某系天津市北辰区某装饰工作室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系三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多少。

三、律师观点

本人作为原告李某某的代理人认为:

第一、被告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且未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首先,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但是本案涉案工程面积为400平米,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而被告某生鲜超市没有举证证明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超市又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王某某,未审查确认接受发包或分包的公司或者个人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相应的上岗证书。应该认定发包人、分包人未尽到审核义务,存在选任过错。

其次,通过现场视频可见,被告提供的工作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放置脚手架的地面有大量石块堆积,且有深坑,而原告的工作是负责踩在脚手架上对管道进行拆卸工作,被告没有提供一个平整且安全的地面放置脚手架,因此没有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二、被告未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

被告王某某作为雇主,应该是熟知行业规范和操作的危险性,但是其随意提供劳动工具,未对工具进行详细的检查,未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安全措施,放任这种危险行为的发生,不仅提供的架子刹车损坏,无法在地面进行固定,且通过架子倒地后轱辘掉落在一旁也可以看出架子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被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第三、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且未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

通过事发视频可见,王某某没有在现场管理监督,超市也没派人进行监督,均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也不能及时发现现场工作条件和操作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中均存在疏漏因此,综上各被告均存在过错,虽然超市不是积极的实施侵权行为,但是其消极的放任态度,不作为的行为,与王某某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和1168条的规定,各被告之间均存在过错,理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院观点

经过开庭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的相关文件规定,500平米一下的工程无需再办理施工许可证,故认为某生鲜超市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王某某以及某装饰工作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某装饰工作室提供的脚手架刹车损坏,未进行安全检查,且施工现场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被告王某某作为某装饰工作室的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了合同订立和履行,因此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从事的工作有明确的认知并且应该对使用的工具进行详细的检查,故其本身对损害的发生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10%,被告王某某和某装饰工作室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90%。被告某生鲜超市不承担责任。




赵毓丽律师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专业,现在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也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律师协会会员。赵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