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为促进企业在后疫情时代尽快恢复活力,有如下要点!第一:允许受疫情冲击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在缓缴期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慎处理。这就是告诉职工,不要轻易据此提被迫离职,否则有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的风险。第二、妥善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非国有房屋请求减免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法院争取促成双方和解。无法和解的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合同,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主张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降低利率的,法院应积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借款人主张依据充分或者符合政策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于员工协商延迟支付工资,进行轮岗轮休等事项。第五、对于需要司法救助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比如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