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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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发布者:赵毓丽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1日 9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赵毓丽律师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财务经理职务。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被告支付给原告2月、3月加班费发放错误。20174月至今被告未发放原告工资。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3月加班费共计3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4月工资12500元、5月工资10000元、6月工资10000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辩称,原告入职时,被告已经通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以其与原单位尚存纠纷,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订。此后人力资源部门多次与原告沟通,要求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均以与原单位存在未结纠纷需要时间处理,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进而无法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延迟签订劳动合同。自4月17日起,原告向被告申请病假,开始休假。原告456月份工资被告已经依法进行核算,原告未领取的原因是基于休病假拒绝来公司领取导致。原告只需来被告处办理正常的领取手续即可。不需要通过诉讼达到领取工资的目的。被告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原告自4月17日至630日休病假,被告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原告病假工资不违反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4月工资7128.5元、5月工资1560元、6月工资1560元。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月、3月加班费共计3500元,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差额88061.42元。

(三)裁判结果

1、被告KW公司支付原告刘某二倍的工资差额88061.42元;

2、被告KW公司支付原告刘某2月、3月加班费共计3500元;

3、被告KW公司支付原告刘某4月工资7128.5元、5月工资1560元、6月工资1560元;

4、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KW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本案中,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之后就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梳理细节;查看相关的案例,撰写庭前的法律分析报告,为开庭做准备;最终在庭审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的权益。

律师小提醒: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赵毓丽律师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专业,现在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也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律师协会会员。赵律师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