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毓丽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3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案件,赵律师代理的是用人单位,本案争议标的额并不多,但是作为一个一裁终局的案件,希望用人单位能关注此类型裁决,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主要案情:邹XX就职于XX餐饮管理公司,岗位为督导,2020年8月11日入职,并于2020年12月31日离职。离职之后其向静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有两项,一是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另外一项是主张违法辞退的赔偿金8000元。当时在劳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并未委托律师处理,只是委托公司员工出庭代理,最后经过静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邹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予以驳回。
案例点评:由于该裁决最后标明为终局裁决,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措施是不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在收到该裁决30天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裁。而劳动者则是需要在收到该裁决之日起15天内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用人单位找到赵律师的时候,劳动者已经去法院起诉。但是自己却忽略了去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接受委托后,赵律师立即启动去中院撤裁的程序。另外提醒各位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针对同一个一裁终局判决,劳动者去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之后,该请求应该与劳动者起诉至法院的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本案中,赵律师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劳动者就本案已经向静海区法院起诉,因此驳回了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败诉,而是该请求与劳动者的请求会一并交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最终,经过两轮庭审,静海区法院驳回了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取得一个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