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理由为赵某某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在其他地方享受过拆迁安置房的事实,且该安置房的性质为福利分房,本案安置属于重复安置。但是,赵某某享受到的拆迁安置房与涉案房屋安置的权源基础并不相同,且对于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归为福利分房,某区政府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或依据予以证明。《雪山片区拆迁安置办法》第九条列举了不予安置的情形,但并未明确拆迁安置房属于不予安置的情形。且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选房者所应提交的材料有市房管部门无房改房证明、单位无房证明等,并未要求提交无拆迁安置房证明。在行政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事先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事后又不能作出合法有据的解释,此种情形下应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一方有利的解释,以防止行政机关借签订协议的方式拆除相对人的房屋,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某区政府在制订拆迁安置方案及签订协议时未对拆迁安置房作出明确界定,在履行协议时将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某区政府在履行协议时将拆迁安置房视为福利分房并以重复安置为由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据不足,理由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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