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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的第三人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次举报


   《适用解释》规定,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没有另行对第 三人作出规定,可以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涉案特许经营协议在先,华某公司的特许经营协议在后,两份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在空间范围上的部分重合导致纠纷产生,中某公司作为英红工业园这一特定区域内的在先特许经营权人,对于行政机关将包括该区域在内的特许经营权重复授予第三人提起诉讼,涉及同一地方政府将同一区域范围内的能源设施建设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重复授予他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中某公司起诉某市政府、某管委会继续履行涉案特许经营协议,是对双方之间因行政协议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判断,本不涉及协议外第三人。但是,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某市政府、某管委会立即终止华某公司在该区域范围内所有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对于该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审查,必然超出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范围,但该审查却是必需的。因为,虽然政府特许经营并不排斥在一定区域内的多个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但客观上会造成某一特定期限或地域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交叉或重叠。根据中某公司的诉求,其诉求一为涉案协议的继续履行,诉求二则为行政机关设定了义务,而该义务的履行必然涉及华某公司的权益,华某公司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故原审法院将华某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不仅便于查明相关事实,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中某公司诉求最终作出合理裁判。


    再审中,中某公司主XXX某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签订主体,仅为本案第三人,不具备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华某公司停止在案涉区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的判项,但对于华某公司与中某公司在涉案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经营权争议如何解决及经营场地如何界定,责令某市政府、某管委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华某公司在涉案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仍处于待定状态,存在权益减损的可能性。华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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