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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不适用反诉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次举报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以“民告官”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的,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是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被告而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个制度设计是基于我国法律承认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同时,在整个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机关都是非常强势,随时可以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甚至强制。因此进入诉讼阶段后的整个过程就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过程,行政机关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提起反诉。


    虽然反诉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但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权利地位平等的民事诉讼而言,在行政诉讼中,因诉讼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诉讼权利不平等本身就不存在。赋予行政机关提起反诉的权利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诉讼目的上来考虑,都没有必要。从诉讼效率来看,正如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反诉具有的制度价值也存在其消极的一面。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虽然其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使诉讼变得更为复杂,比如反诉中常常因为管辖不一致使诉讼管辖这个原本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化;再如,由于反诉的提出,诉讼程序增加,反而可能造成诉讼拖延。我国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反诉制度,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也不存在对公正和效率会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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