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卿律师
周云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5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宁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13777948785

服务地区:浙江

咨询我
06:00-23:59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

作者:周云卿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75次举报
2019-08-29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保护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被害人被拐卖之后,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失去了人身自由。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儿童,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儿童,包括未满1周岁的婴儿、已满1周岁未满6周岁的幼儿和已满6周岁不满14周岁的儿童,儿童的性别不论男女。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的,不构成本罪,可视情况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等)。行为人误以为在生理上同时具有男女两性特征的“两性人”为女子,加以拐卖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两性人”到底应当看作为女性还是男性?我们认为,虽然对两性人的性别判断是医学要回答的问题,但既然涉及如何定罪,则应当从法学的立场加以考虑。在刑法领域,判断两性人性别的标准应与医学有所不同,对两性人在刑法中的定位不能单纯地依据其体内的染色体类型来判定,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特征。虽然两性人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妇女,但既然行为人是将其作为妇女加以拐卖的,而且他(她)还具有妇女的某些特征,因此,将拐卖两性人的行为作为本罪处理,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周云卿律师是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拥有深厚法学背景与丰富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14104574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141045746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